增城市人民法院对蒋某猥亵儿童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2014年8月份,五十多岁的被告人蒋某饮酒后去到被害人陈某的家中,乘被害人父母不在之机,对年仅10岁的被害人陈某采取搂抱、抠摸阴部、亲吻胸部的手段进行猥亵。同日被告人蒋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对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蒋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无视国家法律,强行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蒋某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有一定悔罪表现,又向受害人作出了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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