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瑜:我在公司任职的11个月内,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个星期,公司突然表示要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听说,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所以我认为单位必须向我补发工资。但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王女士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瑜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单位以足额发放了工资且愿意补签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其之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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