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对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改判,认为广州中院对王某量刑过重,将刑期从八年改判为六年。
王某因参与伤害刘某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前已有两名被告人因该案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十年。
王某因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辩护人。罗律师辩护时提出:王某在案件中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地位;王某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是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王某系未成年人,综合以上因素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判后,王某家属不服判决,继续委托罗律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王某本人则服判,多次写信劝其父母放弃上诉。其父母后来也多次犹豫,想撤回上诉。罗律师经过分析始终认为中院未认定王某系从犯是认定错误,上诉改判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同时,罗律师劝王某家属再筹备剩余的赔偿款,积极联系受害人家属支付了剩余的赔偿款。
广东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从案件的引发来看,王某并非挑起事端者;从犯罪预备情况来看,系范某邀约王某一同去购买作案凶器;从具体作案时的行为来看,王某虽然殴打了被害人,但其行为并非对被害人伤亡的直接原因。故可认定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二审期间,王某父母又提前履行完协议内容,支付了被害人家属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全案情节,一审判决对王某量刑偏重,予以改判,遂作出如上判决。
王某家属从认可律师开始,经过犹豫,失望彷徨,最后惊喜,对罗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