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灵:我在一间工厂打工,今年6月我生了孩子,于是开始休产假,单位告诉我准其休产假3个月。3个月后,我回单位上班,并从人社局申领了生育保险待遇,才发现人社局在我的生育保险待遇核拨明细表上核定的产假天数是165天,于是我向老板要求继续休剩余的75天产假。老板却以“本单位规定女职工产假一律90天”为由拒绝,并扬言如果不来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哪里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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