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崔茹:我和丈夫婚后感情不和,现在我想起诉离婚,由于我和丈夫都在城里打工,收入都不高,我们一直都是租房子住,存款也不多,但我丈夫以前在某木场上班,后来木场效益不好,2006年纸厂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给我丈夫6万余元。请问,这6万余元买断工龄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能要求分割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婚姻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工资、资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崔z茹丈夫单位由于效益不好,发放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应当属于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性质,因此6万元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崔茹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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