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收购赃物一案作出宣判,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张某以每斤4.7元的价钱收购涉案人李某举、李某超盗窃的十三卷铝板共约1300公斤,总价值为人民币28470元。后张某将该铝板卖到广州白云区一家废品收购站盈利600多元。
张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辩护人。罗律师经过会见张某、阅卷及庭审,提供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主观上不知道货物的来源,其获利较少,是初犯,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罗律师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其父亲瘫痪在床,妻子患心脏病,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综合被告人的职业特点、所收购铝卷的性状、出卖人的身份、交易的场所以及收购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等因素判断,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应当知道这些铝卷是非法所得、来历不明,其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但由于张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态度,如实供述,且其家庭状况不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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