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付费停车场付费2元停放我的摩托车,办完事回来之后发现我的车不见了。我找停车场有关负责人要求赔偿,他们说我没有拿停车小票凭证,不能要求赔偿。可是我明明付费了,他们是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我的车,所以现在车被偷了,他们是不是理应赔偿?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你向停车场交付了2元保管费,又把摩托车交付给了停车场工作人员保管,双方之间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场应当向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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