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负有保管消费者车辆安全的义务吗?
我在某超市的正门门口停车,进去购物半小时之后出来发现我新买的自行车被偷了,我找超市的有关负责人理论,要求他们赔偿,但是他们说他们没有负责保管车辆的安全。我想问超市这样的做法对吗?是不是有明文规定,一般在超市里面购物,超市可以不负责保管消费者车辆的安全?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一般只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并且可能也没有专人看管,这样仅提供无偿的保管场所,消费者也无法证明超市具有重大过失的,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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