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冯先生:我用手机把社会上看到的不公平的事拍下照片,然后在网上发出去,并加以文字描述,算侵犯肖像权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该条规定,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冯先生把社会上看到的不公平的事拍下发到网上,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相反还是在弘扬正气,警示市民,所以不算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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