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列先生:年初我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某名下一套二手房,约定先支付2万元定金,余款分两期支付,李某收到第一期房款后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我向李某支付第一期房款,李某却以房屋自己要用为理由拒绝收款,并提出赔偿两倍定金4万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价格在签订合同后一直上升,请问我能否要求李某补回房屋差价?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列先生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如果列先生无其他违约情况,而李某以房屋要自己用为理由解除合同,列先生如果不同意解除,完全可以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李某按市场价格补偿自己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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