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我委托某装修公司为房子的露台进行园林装修,达成口头协议1.5万元,竣工后装修公司却以增添了个别项目为由,结算高达2.3万元,请问我可以怎样拒绝如此的高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陈先生与装修公司约定了进行园林装修,金额也确定。现在金额增加,装修公司以增添了项目为由提高了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其证明陈先生同意其施工,其才有权利向陈先生主张,陈先生未同意的项目,完全有权利拒绝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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