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谢先生:我购买不到半年、价值6000多元的摩托车停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里被盗。公司表示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所以不承担管理义务,请问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如果仅仅是提供停车位,未收取保管费用,又没有其他重大过失的,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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