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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供员工停车,车辆被盗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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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市民谢先生:我购买不到半年、价值6000多元的摩托车停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里被盗。公司表示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所以不承担管理义务,请问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如果仅仅是提供停车位,未收取保管费用,又没有其他重大过失的,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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