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我在某贸易公司连续工作了15年,直到去年4月份,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同意,现在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只要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行了。我认为员工在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是双方同意续订,还是劳动者提出就应当续订?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应按什么标准补偿劳动者?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续签,否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87条支付赔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支付的是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