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许生:我2007年购买商品房,于2009年2月10日办理入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入住后90日内将房产证办理完毕,但我至今没能拿到房产证。开发商提出其建设用地上原产籍单位有他项权利,导致无法办理产籍注销手续,办理不了产权证,称本身无过错。请问开发商是否应在开发前准备好有关手续,这种情况开发商无过错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许生与开发商约定入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开发商应当按此约定办理。开发商提出的理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对抗许生,开发商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许先生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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