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陈某与文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265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文某,合同签订后收取了文某20万元定金。之后,陈某签订了一份《业主佣金确认书》,确认房产证办出之后3日内向中介方支付5万元中介费。
后陈某反悔,不肯转让房产,并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予以贷款,也不肯支付中介方中介费。
中介公司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起诉陈某,要求支付5万元中介费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庭审中,陈某代理人称陈某是签的空白合同和空白的《业主佣金确认书》,并称有重大误解,并且称中介方违反经纪管理办法,提供服务时并未取得中介资质。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构成了居间合同关系,中介方已经提供了居间服务,陈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遂判决陈某支付5万元中介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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