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温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罪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及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要成立贩卖行为,其过程中必定有出售者与购买者相互结合方能成就。而且,既然是贩卖行为,也必然会涉及到经济利益。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温某将毒品具体贩卖给谁,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温某从中牟取了利益。
二、被告人温某的行为应当属于非法持有毒品,但由于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的数量,因此不构成犯罪
温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运输毒品是以其他犯罪为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点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中的规定,要达到“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氯胺酮应当在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而温某非法持有的毒品仅为78.75克,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定罪量刑的标准。因此,温某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温某的行为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只应受治安处罚。
以上意见,恳请采纳。
辩护人:罗学源律师
二0一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