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池与陈某星系亲兄弟关系。1999年,两人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白鸽养殖场,双方各投资约18万余元。2004年鸽场现存流动资金30余万元。2005年,双方将资金抽出共同投资成立搭棚队,经营搭棚工程,由陈某星经营。搭棚队聘请了三哥和弟弟参与管理。
2011年兄弟两人因合伙问题产生纠纷,口头协议解除合伙关系。陈某池要求哥哥签订一份协议,双方解除合伙关系,鸽场归其所有,搭棚队归哥哥所有,但陈某星不从,只是同意向陈某星支付分配款155万元,此事经家族多次调解均无效。
陈某池于是聘请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哥哥再向其支付152万元财产分配款。陈某池向罗律师讲明,起诉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由法律确定两人已经解除合伙关系,以后搭棚队出了什么事故不要牵连到他。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双方的合伙关系己实际发生。双方均确认在2011年1月就合伙体的解散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双方在2011年1月就已经解除了合伙关系。原告可以请求对合伙体的财产进行分配,但因双方就合伙体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亦不同意进行审计。因此,驳回陈某池的诉讼请求。
经本律师核算,如果同意其哥哥在法庭上的陈述,上诉应当可以再分配到30余万元。但陈某池认为,经过律师的工作,判决已经确认了双方已经解除合伙关系,而且也确认了鸽场归其所有,那么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即使被驳回诉讼请求也不所谓,因此不同意上诉再要求其哥哥支付30余万元。
本案是多年律师生涯中,唯一一件官司输了,当事人还对本律师感激不己的案件。当事人之前支付了一万元律师费,并且官司败诉后,当事人仍然再支付了一万元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