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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成功改变交警事故认定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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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增城市人民法院对陈某、王某诉周某母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作出判决,改变了交警认定的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判决摩托车司机承担20%的责任,乘车人自己承担5%的责任。

2011年10月29日,周某驾驶小轿车在增城市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陈某和王某驾乘无号牌摩托车由南往北横过。双方车辆行至出事地点时发生碰撞,导致陈某、王某严重受伤。两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两人所花的医疗费高达70万元,周某支付了40多万元。后来陈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陈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经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王某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母子承担共190多万元的赔偿。

周某母子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应诉。罗律师分析了案件材料后,在法庭辩论时指出:1、周某虽有逃逸行为,但公安机关己查明王某存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未戴安全头盔的严重错误,依法可以减轻周某的责任。2、事故发生时,周某借用母亲的车辆且车况良好,责任应由周某承担,母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事故发生后,周某垫付了近40万元医疗费,应当予以扣除。

法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周某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逃逸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发路段逆向行驶并在路口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而陈某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没有戴安全头盔与颅脑操作存在因果关系,可减轻周某、王某的侵权责任。遂判决周某承担75%,王某承担25%,陈某承担5%的责任。周某母亲不用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本案是非常罕见的法官改变交警事故认定的成功案例。本律师的辩论意见全部为法官采纳,堪称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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