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上诉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审二审汤某均胜诉。
汤某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2012年10月4日,汤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公路行驶,因避让车辆措施不当碰撞路基,造成车头及车左侧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汤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汤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但以保险车辆未依时办理年审为由发出拒赔通知。汤某委托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轿车修复费用为50082元,鉴定费1400元。
汤某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罗律师在庭上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激辩。罗律师认为,汤某车辆事发时确实没年审,但事后已经通过年审。虽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附上保险条款,但并未向汤某作出书面或者口头的明确告知,因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汤某不产生效力。而且保险车辆没有办理年审与本案的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原告购买的是新车,车况一切良好。之所以未在2012年9月份去年审,是由于原告工作繁忙。但原告的车辆10月份正常通过了年检,这充分说明,原告的车辆没有任何问题,与这次事故也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即使原告9月年检过了,10月份也一样不可避免会发生这起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被告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拒绝赔偿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