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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儿非工伤死亡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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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某女儿非工伤死亡一案作出裁决,裁决张某女儿生前所在制衣厂向张某支付丧葬补助费14367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8734元,一次性抚恤金28734元,共计71835元。

张某女儿原是制衣厂员工,于201210月进入制衣厂做制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女儿于201212月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某要求制衣厂支付非工伤死亡待遇,制衣厂拒不支付。另死者母亲2009年因右股骨折,己丧失劳动能力,属于二级残疾,需要供养。

张某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代理人,向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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