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女士:近日,我在某农贸市场买完菜回家,因过道湿滑而摔倒,经检查大腿骨头错位,需住院治疗。请问,农贸市场管理方需否承担因管理不善带来的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由于市场管理方未尽到管理的职责导致黄女士摔倒受伤,黄女士有权要求市场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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