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的公交站牌和公交站亭经常遭遇毁坏,有时甚至只剩下一个框架。请问,损坏公交站牌或站亭这类的公共设施有无违反相关法例或应受到什么处罚?(未成年人的处罚?)对于毁坏的人士,相关的执法与监督部门应该是?公共设施的维护上,目前的法律上是否存在一定的漏洞或不足?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按《刑法》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所以,如果肆意毁坏公交站亭和公交站牌,情节轻微的可以予以治安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应当爱护公用设施,同时积极举报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法行为。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本网站为罗学源律师所有,大多数文章为本律师原创,少数转载。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25481543、13316017085 电话:020-82656632 传真:020-82650030
QQ:591459174 微信号:13316017085 Email:lxy760910@126.com 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