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女士:早前我在市内某医院住院期间手机被盗,与医院交涉,医院表示他们在病房门口有贴着保管好财物的提醒,不应承担责任,请问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黄女士在医院就医,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医院对病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治疗服务,而不是保管服务。因手机个体较小,一般是由主人随身携带自行保管,黄女士也未将手机交由医院保管。况且,医院已经尽了提醒的义务。因此,本律师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如果黄女士有证据证明其手机系由外面的窃贼入室内盗窃,医院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当,则违反了作为公共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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