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法院判决了一个买卖合同的案件,判决湛先生支付香港公司违约金两万多美元。
一个香港人陈先生来到增城,找到湛先生作为投资人注册了一家厂,然后给了一笔钱他作为报酬。开始相安无事,2011年陈先生资金遇到了困难,收取了香港一家公司的定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结果只出了第一批货之后就无法再继续做下去了。由于工厂注册的投资者是湛先生,香港公司将湛先生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两万多美元。陈先生倒也还好,出钱为湛先生请律师应诉。这起案件就这样从2011年打到了2013年,回头再找陈先生时,陈先生已经不知去向,手机也停机。这下湛先生慌了,但也无济于事,他将面临着两万多美元违约金的惩罚。
姓名权是《民法通则》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但生活中往往有的人为了利益将自己的姓名轻易出借给他人使用,获得一定的报酬。殊不知,这种行为将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
民事行为中,除了上述这种借名字给人办企业外,本律师还遇到过借名字给人向建筑企业挂靠,然后承包工程的。这种行为如果一旦产生经济纠纷,挂靠企业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签订合同人的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一旦遇上有人图谋不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借名字的人一样会跟着倒霉。本律师做过的一件案件中,甲借乙的名字注册了一家公司,然后甲大肆骗取货款,后公安机关立案将乙和甲抓了,最后虽经法院查明乙没有参与,只是出借了姓名进行注册而己。但此时乙已经在看守所蹲了数月,比起获得的报酬来讲,真是得不偿失。交通事故中,很多人冒名顶替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结果不明不白的送进看守所的也不乏其人。
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姓名权,如上述种种情况,如果被追究责任,不但钱财尽失,甚至失去人身自由,还可能在日后的人生中给自己带来一副沉重的心理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