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我家所在的居民楼有人开了家公司,每天人来人往十分嘈杂,向物管反映物管说管不了,请问法律上有无相关的规定禁止其影响居民居住环境?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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