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龚女士:前年,本人与某公司签订了从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初,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2个月。但至今我依然在该公司跟进手头上的工作,公司也没有和我续约。由于身体不适想请假一周,同时告知公司我已怀孕,公司却称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即将会把我辞退。请问合同到期能否成为辞退孕妇的理由?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不与龚女士续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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