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小姐:日前我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相中一套二手房,中介方向我收取1万元作为购买物业的诚意金,双方签订购房意向合同,中介方承诺不再向其他客户介绍该房产,并在购房意向合同规定限期(七天)内,保证说服卖方不涨价把物业转让给我,诚意金转为购买房产的订金。两天后我得悉卖方欲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把房产高价转卖他人,也就是说,中介方有可能不能保证根据合同规定说服卖方把房产转让给我,如今我想提前向中介方讨回1万元诚意金。请问这种情况下,中介方收取的诚意金合法吗?若卖方转卖他人,中介方是否违约?我的权益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按李小姐的说法,如果李小姐与中介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并向则中介收取的一万元诚意金是一种保证性质的款项,如果中介方不能实现其所保证的内容,则构成了违约,应当向李小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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