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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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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某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为其涉嫌盗窃罪担任辩护人,本律师会见了其本人,并阅了案卷,现特向贵院出具辩护意见如下:

一、徐某某所盗窃物资价格评估过高

1、被盗车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1项规定,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受害人程某在后来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谅解书中,明确承认“本人小货车放在空地不使用多年,想在过年前做废品卖掉”。受害人在报警的时候肯定都会有一种对盗窃人有一种痛恨的心理,自然开始会说得高一些。但该车辆已经有两年没有年审,综合他后面说的,以及车辆的状况,可以认定车辆基本属于报废车。这表明,该车辆属于废品,恳请贵院对车辆按照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重新进行评估,即使不再评估,也应当考虑该车上述因素进行量刑,而不应当采纳评估部门评估的14000元这个价格。况且,该车辆后来也璧归赵了,受害人没有受到损失。

2、柴油。通常国标柴油的密度范围为0.810~0.855,不同型号的密度不同。取中间值,一吨轻柴油的密度为0.825,约等于1211升。1吨=1*6.29/p=6.29/0.825≈7.62桶。物价评估机关鉴定一吨为8250元,相当于每升6.8元。按此计算,300升柴油应当是2043元。

  二、徐某某有自首情节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解释》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徐某某将车开到惠州后,由于车辆损坏,徐某某向人借手机主动打110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后,徐某某又主动交代了盗窃车辆的事实。徐某某的情况符合上述两种情形。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徐某某属于自首。依法

三、徐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其之所以盗窃是有一定原因的,而且其具有悔罪态度,又是初犯,被抓后也如实供述了罪行

徐某某盗窃车辆后,将车开走又开回去,反复数次,最终才将汽车开走。这表示徐某某盗窃时,思想上进行了激烈的斗争,与那种惯犯的心理态度是完全不同的。经后来了解,徐某某之所以盗窃,是由于年纪轻轻便生育了两个孩子,自己在惠州开了一个理发店生意又不好,家里父亲长年有病,母亲有些疯癫,经济压力实在太大,才去实施盗窃。被抓后,徐某某非常后悔,没想到自己的一时贪念不但没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反而失去自由,给家里带来更大的痛楚。徐某某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是良好的,也无犯罪记录,又是初犯,这些都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受害人程某对徐某某表示了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分别。受害人后来才知,其与徐某某是老乡和亲戚关系,于是在公安侦查时便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徐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经济、刑事责任。虽然程某不是徐某某的近亲属,但盗窃罪是侵害他人财产型的犯罪,破坏的是他人个人的财产,既然受害人都对徐某某表示谅解,说明这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已经修补好了,所以我认为在量刑时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来区别与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综上所述,本律师建议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对徐某某一案向法院建议判处缓刑,因为徐某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两个幼小的孩子需要他来挣钱抚养,有病的两个老人需要他挣钱来赡养,恳请贵院认真审查,采纳为盼!

                              辩护人:罗学源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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