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小姐:历时三个月的培训,我终于与一家早教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但之前签订的培训协议里面有这样一条:经培训合格者,签订5年劳动合同,其中包括4个月试用期;如果员工工作没有满一年辞职的,要赔偿5000元,没满两年的,要赔偿4000元,依此类推递减,直到劳动合同期满才算是完成服务期。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假如我要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离职的话,要怎么样才能规避此项赔偿?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早教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如果超过其支付的培训费用,那是无效的。张小姐在未满服务期离职,要支付的违约金最高额也仅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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