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小姐:上个月我进了一间外企从事外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但是上个星期我怀孕了,该公司则以我的身体问题要主动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在试用期内员工怀孕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现在用人单位以张小姐的身体问题要解除劳动关系,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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