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我在某铝材公司工作,按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岗位是绘图办公室人员,按月定期定额领取工资。最近公司由于某些内部理由,把我调到生产部,实行计件付薪。我若不不服从这样的安排,公司称将按旷工处理。请问公司有权随意调动岗位吗?我该怎样维权?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非经一致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协商一致后可以进行变更,但变更必须彩书面形式。某铝材公司对张先生的工作调动就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未经得张先生同意,公司随意调动工作岗位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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