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女士:上个星期我儿子在上体育课时,教体育的王老师因为有事外出,让三年级的小学生自由活动。同学们在相互追逐嬉闹中,我儿子被同学小陈打伤,我们因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请问这笔医药费应该由谁来承担?王老师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王老师让三年级的小学生自由活动,未尽到管理的职责,发生人身损害事件,作为王老师单位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王老师个人不承担责任。林女士也可找同学小陈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作为监护人也应当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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