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高先生:我与妻子去年已离婚,5岁的儿子判归妻子抚养。但是妻子总是千方百计地阻止我去探望儿子。现在我非常思念儿子,请问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高先生可以向前妻讲明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的后果,如果高先生前妻不听劝告,仍然阻止探望,高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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