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邵某构成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邵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0年以来,被告人邵某伙同邵某隆等人经商量策划后,分工合作,由被告人邵某隆及阿生负责直接实施电话诈骗,同案人邵某、陈某、丁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帐号,并协助被告人邵某隆等人将其通过实施电话诈骗骗取的赃款转账后提取现金,得手后按比例共同分赃 。2010年12月,邵某通过电话诈骗骗取被害人周某17万元后,指示邵某隆将4.5万元赃款汇入李某的银行账户,2011年11月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3月,邵某假冒伙同汤老板去到广西南宁,以相同手段电话诈骗被害人王某4万元。2012年3月间,邵某邀集同案人邵某某,去到广西河池,租住民房里,先后拨打诈骗电话1700余次。后邵某被抓获。
检察院以邵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邵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罗学源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邵某诈骗周某17万元一案中是从犯,其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2、南宁诈骗案中部分赃款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邵某在河池市实施的诈骗行为属于未遂。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但辩护人的第二点和第三点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