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员工离职后仍然收取原公司款项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离职员工返还原公司近五万元款项。
被告黄某于2011年应聘入职于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任命被告为区域销售经理,后被告于2012年离职。
2011年,原告成功为第三人出租了增城市新塘镇的厂房,第三人遂与原告签订《租赁代理费支付承诺书》,承诺支付咨询及代理费五万多元,支付时间为收到首个月租金后10天内。后第三人向被告的账户汇款近五万元。被告收取该款项后,在与原告办理离职时未将该款项交给原告。
原告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近五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罗学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离职后,未及时告知第三人,导致第三人仍以为被告为原告的员工,错误将代理费转账到被告名下账户。被告占有的代理费本应归原告所有,现被告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原告,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网站为罗学源律师所有,大多数文章为本律师原创,少数转载。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25481543、13316017085 电话:020-82656632 传真:020-82650030
QQ:591459174 微信号:13316017085 Email:lxy760910@126.com 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