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精选 >> 文章正文
离职仍收公司款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员工离职后仍然收取原公司款项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离职员工返还原公司近五万元款项。

    被告黄某于2011年应聘入职于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任命被告为区域销售经理,后被告于2012年离职。

    2011年,原告成功为第三人出租了增城市新塘镇的厂房,第三人遂与原告签订《租赁代理费支付承诺书》,承诺支付咨询及代理费五万多元,支付时间为收到首个月租金后10天内。后第三人向被告的账户汇款近五万元。被告收取该款项后,在与原告办理离职时未将该款项交给原告。

原告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近五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罗学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离职后,未及时告知第三人,导致第三人仍以为被告为原告的员工,错误将代理费转账到被告名下账户。被告占有的代理费本应归原告所有,现被告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原告,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