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小姐:在某单位从事文员职位,由于该单位业务繁多,为了完成日常工作,我必须长期伏案工作。最近我颈椎出现问题,经医生诊断病因是长期伏案工作所致。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属于工伤吗?根据法律规定,我是否可以向单位申请索偿?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分10类共115种。显然陈小姐的颈椎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因此不属于工伤。但单位应当为陈小姐缴纳医疗保险,陈小姐可以凭医疗保险报销部分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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