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罗先生:去年10月份,我将自己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出租,租期为一年,并与承租人约定每两个月收一次租金,且在第一个月的1号之前支付,若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承租人从承租至今,从未按期支付租金,刚开始是拖延几天,后来越拖越长,原本今年4月1日就要交4月份和5月份的租金,但是到现在都还没支付。我不想再继续将房子租给承租人,但该承租人却以租期未满为由,拒绝搬出房子。虽然我在合同中明确了支付租金的日期以及不按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但是我担心该承租人一直迟延交付租金,可否会被视为对付款日期做了变更。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做?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切实履行。一方未切实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租户拖欠房租,罗先生有权根据合同上的约定解除合同。租户迟延交付租金,不能认为是对交租日期的变更,因双方在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除非罗先生自己同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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