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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但已签合同是否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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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未提供劳动服务但已签订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民钟先生:去年119日,我与某文具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我为销售部主管,同年121日开始上班。但同年1125日,我外出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花去3万元的医疗费用。我认为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应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该公司则以双方还没有正式用工、我未提供过任何劳动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请问,当签订合同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不一致时,是否可以享受该公司的医疗保险待遇?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钟先生与公司11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但12月1日开始上班,劳动关系于12月1日开始建立。在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之前,公司没有义务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因此员工在这期间患病,公司不需要为员工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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