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劳动服务但已签订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民钟先生:去年11月9日,我与某文具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我为销售部主管,同年12月1日开始上班。但同年11月25日,我外出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花去3万元的医疗费用。我认为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应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该公司则以双方还没有正式用工、我未提供过任何劳动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请问,当签订合同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不一致时,是否可以享受该公司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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