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我居住的小区属于高尚小区,环境舒适安静,但最近小区里不断有业主把房子出租,有的还把房子租给一些家教公司。现在小区人员复杂,垃圾随地扔,乌烟瘴气乱成一团。我听说《物权法》中有对此类行为的限制性规定,能否以此来限制小区业主的出租行为?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小区业主的出租行为是否属于“住改商”的关键并不是出租行为本身,而是要看承租人如何使用该房屋。如果承租人将房屋用于从事家教经营活动,则已改变房屋的用途,小区业主的行为即属于“住改商”,应该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承租人将房屋用于居住,并未改变房屋的用途,小区业主的出租行为则不是“住改商”行为,无须经过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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