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女士:我在今年11月3与卖家签订了二手房的合同,当即支付给卖家2万元定金,后来因“卖便宜了”后悔,拒绝成交,到现在都不配合办手续,中介多次地联系,他一直以出差为借口不愿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卖家赔偿我2倍的定金吗?现在卖家一直不肯出现,我应该怎么办?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徐女士与卖家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卖家收受了20000元定金后,又后悔不卖,卖家应当向徐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即40000元。如果卖家一直不出现,徐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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