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小姐:我在荔城的一间公司工作了4年多,当初签合同的时候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增城。现在我已经结婚生子,公司却要搬迁到其他地方。如果我不愿意随迁,提出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这实际涉及到一个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朱小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增城,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增城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不愿意前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在增城市行政区域内向增城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前往,由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又未达成变更合同同的意见,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本网站为罗学源律师所有,大多数文章为本律师原创,少数转载。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25481543、13316017085 电话:020-82656632 传真:020-82650030
QQ:591459174 微信号:13316017085 Email:lxy760910@126.com 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