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对李某申请司法赔偿一案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李某人民币38000元。
李某因诈骗罪2012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检察院逮捕。李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辩护人。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罗学源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检察院7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公安机关指控李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故不起诉,将李某释放。
李某被释放后,委托罗学源律师向检察院提起刑事司法赔偿申请。检察院受理了该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李某共208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对李某给予国家赔偿,故作出上述赔偿决定。
本案彰显出检察机关知错就改的诚意,是法制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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