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文章正文
李某国家赔偿成功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龙门县对李某申请司法赔偿一案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李某人民币38000元。

    李某因诈骗罪201212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16日被检察院逮捕。李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辩护人。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罗学源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检察院7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公安机关指控李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故不起诉,将李某释放。

李某被释放后,委托罗学源律师向检察院提起刑事司法赔偿申请。检察院受理了该案,于2013125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李某共208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对李某给予国家赔偿,故作出上述赔偿决定。

本案彰显出检察机关知错就改的诚意,是法制进步的表现。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