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我是一名保安员,公司和我签的合同上约定加班费是5元/小时,不想加班都不行,现在想辞工,公司又不批。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刘先生所在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标准如下: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辞工,公司必须批准。如果刘先生所在单位有不当的行为,那么他可以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