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章正文
彭某开设赌场罪辩护意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本案系本律师今年成功办理的第三起检察院不起诉案,彭某经本律师辩护不起诉,其他被告均被起诉到法院审判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彭某珠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彭某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经过会见其本人,阅卷,现向贵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彭某开设赌场罪,其中支持的证据为:一是张某指认彭某为赌场老板;二是邓某指认彭某为庄家。对此,本律师有异议,理由如下:

1、张某(己被判刑)明显有说谎的现象。张某供称其在赌场工作八、九天,负责抽水,赌场开设一个多月了。其在口供中称赌场有3个股东,一个是“鸡仔”,22岁,湖南人,就是“鸡仔”招聘他进来的,另两个他不知道。既然其供称共有三个老板,一个已经明确,而“另两个人他不知道”,那他是如何认出彭某为另两个老板中的一个呢?显然这是自相矛盾。

张某供认他本来是不认识湛某的,但他在被抓后与“小孩子”、“老师傅”等人串通起来供认湛某是老板,这种栽赃的用心显然很险恶。既然他可以栽赃给湛某,为什么不会栽赃给彭某呢?况且,在赌场的工作人员当中,与他一起串通的余某、江某两人却没有指认彭某为老板,余某只是指认彭某参与了赌博。

2、邓某的指认也肯定是有误的。他认为有两个庄家,指认彭某为庄家之一。但经常去那里赌博的不止他一个人,为什么只有他一个指认彭某是庄家,却再没有其他人指认彭某为庄家?现场那么多人,不能排除邓某的指认有错误的地方。

二、彭某真实的职业是在清远老家开出租车,这次是第一次载客来新塘,其只是参与了当天的赌博,根本不可能是老板或者庄家

1、我方提供了由彭某所在理事会(其当地的村委会叫理事会)及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彭某家庭贫困,之前一直在家照料家人,去年借钱买了辆汽车跑客运出租,行驶的范围也是一直限于在清远。这次是因为有顾客租他的车去广州办事而被抓。我方提供了全体村民按指模的签名、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足以证明这一点。

2、当天和彭某一起来新塘的夏某出具了证言证词。夏某有生意上的业务急着赶去新塘办理,租用彭某的小型客车从连州市星子镇去到新塘。11日,夏某与其女友两人去办事,彭某分开后去逛街,之后被抓。

3、彭某的电话号码为13828592270,其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11日被抓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所有的通话均为清远的电话号码,从来没有广州的号码。如果其在新塘开设赌场,怎么会没有一个与新塘人通话的记录呢?这与常理不符的。1月份后期出现一些广州的号码,应当是被抓后公安人员使用所留下的,而且也没有与本案有关人员的任何号码联系过(湛某13560232888,张某18617042720,余某13580379330,江某15118875059,邓某15014225935)。

4、真实的情况是:彭某之前一直是在清远老家开车跑客运。1月10日,夏某与其女友有事来新塘便租用彭某的车,当天晚上与彭某一起住在新塘悦海酒店。11日,夏某因为要办事,便将一个朋友介绍给彭某,让他们一起去玩。那个朋友又将湛某介绍给彭某,彭某应邀与湛某一起去买电脑。路过赌场时,彭某看到里面有人在赌博,彭某也忍不住,便上前去参赌,结果输了两百元钱。这时,有公安前来抓人,大家一哄而散,彭某也跟着跑,结果因为摔倒了被抓。整个案件经过就是这样。

综上所述,彭某是第一次来新塘,因为路过赌场看到有人赌博一时性起,便参与了赌博,输了两百元钱,其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参赌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他根本没时间、没空间成为赌场的老板或庄家。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需要开设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肯定要提供场所和用具,有一定的时间经营,会有一定的获利。公安机关连谁租用的场所,谁提供的赌具,谁获得了利润,谁招揽的赌客这些事实都没任何证据来支持,只凭两份错误的指认便认定彭某成立开设赌场罪,显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提供的两份彭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中的证据,完全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完全是办成错案了,彭某根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恳请贵院本着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对我方提供的村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均有电话号码)、与彭成彬一起来新塘的夏某进行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根据上述规定,对彭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律师辩护意见,恳请贵院认真审查,采纳为盼!

此致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学源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证明:全体村民及理事会成员均证明彭某一直在家开出租车

2、证言证词:夏某证明是其租彭某的车辆来新塘办事

3、电话清单:彭某一直在清远生活,事发前几个月(201211-20131月)通话均是清远的号码,最后出现一些广州的号码根本不是彭某所使用的,而且也没一个号码与本案人员的号码有关

————————————————————————— 

     罗学源律师专线电话:(020)82656632(办公)手机:13316017085、13725481543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