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洛小姐:我是一家电子厂的员工,去年11月份的一天,人事主管突然告诉我,我在前一天的工作中拿错了电子型号,导致几百个电子元件报废,随后无理由将我辞退。后来,有同事告诉我,我平时工作的那一组是有人搞错了型号,但不确定是谁的过失,此外,电子无法件并没有报废。请问工厂这样做违法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洛小姐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给厂方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厂方有权辞退洛小姐。但是,厂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洛小姐拿错了元件,即使是她拿错了,几百个元件返工的损害也并不大,厂方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说,厂方与洛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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