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被告何某驾驶轿车在新塘镇与付某发生交通吞噬,造成付某受伤。后在武警医院治疗,被鉴定为四级和十级伤残。公安部门未对事故划分责任,建议到人民法院解决。
付某家属聘请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于2011年曾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何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付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第一次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用15万余元。
2013年,本律师再次代理付某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与被告何某共支付赔偿费用五十多万元。双方对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赔偿争议颇大,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己方请求。保险公司对伤残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又撤回申请。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四十万元,剩余十五万余元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比本律师提起的诉讼请求少两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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