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卢某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1年生育双胞胎儿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于4月份分居。5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卢某离婚。
卢某聘请了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案件,卢某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两个儿子年方十岁,故不同意离婚。 法庭上,本律师及法官均劝导刘某以家庭为重重新和好,卢某愿意改变一些缺点,以适用双方的共同生活,刘某不从,坚决要求离婚。本律师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幸福家庭,矛盾是可以化解的。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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