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先生: 去年我进入了一间外贸公司工作。今年1月31日,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辞职书,离职时间为3月31日。但是公司认为我可能在这段时间会不认真工作,便要求我提前办理离职手续,不必等到3月31日再办。后来我同意了公司的要求,但我认为公司让我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损害了我自身的利益,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是相应天数的工资损失?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林先生1月31日提出辞职,商定了离职时间,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后来双方改变了原来的离职时间,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损害权益的问题。由于是林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如果公司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林先生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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