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的案件改为故意伤害罪,并依法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2011年5月份,年仅十八的文某购买一把水果刀寻找目标伺机抢动财物,遇到年己48的站街妓女易某上前询问是否嫖妓。当晚20时许,文某随易某去到其出租屋。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文某用水果刀将易某捅伤,文某当场被抓获。
检察院指控文某犯抢劫罪,导致一人受重伤,主张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某父亲找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提供辩护。罗律师经过阅卷,会见文某,庭审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文某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1、受害人说的是谎言,应当采纳文某的供述
受害人易某在陈述中称她当时在房子里烧水,文某自己进来她房子里实施抢劫并捅伤她的,这明显与事实不符。
首先,从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可知,易某房间里有大量的避孕套,地下有撕开用过的避孕套,还有擦拭过体液的纸巾,公安机关鉴定纸巾上的生物成分达99.999999%。这样的情景与文某所描述的场景是相互吻合的。易某对这些事实一概不讲,明显在避重就轻,避而不谈其卖淫的事实,而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正当妇女,但从其房间里勘查的情况明眼人一看就知,这不是一个正当人家所居住的场所。所以,受害人为逃避自己的责任,陈述中捏造事实,把自己打扮成了一个无辜受害的人,把过错全部推给了文某。
其次,事发后易某构成了重伤,但公安机关后来再去调查时,易某已经搬走了,不知去向。易某身受重伤,在文某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的情况下,居然不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也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连文某家属想找其协商赔偿都无法找到人,悄悄的逃走了。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易某显然知道自己在从事违法的行为,受伤后有苦难言,怕公安机关追究其卖淫的责任,所以宁愿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予以逃避。
2、文某由于存在认知上的错误,导致在公安机关初审时承认是抢劫
文某在公安机关初审时之所以说去抢劫,是由于受害人以抢劫报案,然后在公安人员的误导,再加上他在认知上的错误,以为说是抢劫罪行更轻,所以说是抢劫。但之后他在看守所学习之后,知道抢劫的罪行更严重,才幡然醒悟。所以,在预审大队再去审讯的时候,他如实的把情况讲了,“抓我的人说我抢劫,然后我就这样说,进来以后看了很多书才知道,现想清楚了,我当时真的没想要抢妇女的钱”(见第23页笔录)。在法庭上,文某的供述也否认了是抢劫。
3、从文某的行为、现场情况来看,文某既没有实施抢劫的动机,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从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受害人租赁的房屋里面是极其简陋的,根本看不到任何比较有价值的东西。文某如若欲实施抢劫,无论如何也不会闯进这样贫穷简陋的房间去抢,这完全会意味着将一无所获。
文某拔出刀来伤人的时间是在与易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并非一进去就拔刀将易某捅伤。而文某拔刀伤人的原因是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易某要其支付嫖资,文某说没有,易某声称要叫人来打他的情况下,文某情急之下拔刀将其捅伤。
在事件发生后,文某显然也意识到了捅伤人的严重性,促使他良知有所发现。所以,在有人进来时,他说了一句“快救人,那个女的可能会死”(这句话证人易某华也在陈述中予以了证实)。从当时文某说这句话的心理可知可以推断,如果他真的是持刀实施抢劫将人捅伤,这样的人恶性比较大,以抢劫财物为主,对人的死活是不会顾及的。而文某确实是因为嫖资的问题两人产生争执才捅伤人的,他良知未泯,所以才说了这句话。
文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抢劫到任何东西。易某声称她说了一句“我没钱”,文某就持刀将其捅伤,这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的心理。一般人作案,只是将刀作为作案的工具,用于恐吓、威胁的作用,或者在逃跑时用于反抗,而如果按易某所描述的,文某除非是个杀人狂,才会会获得任何利益的前提下,突然就出手伤人。
由上述知,文某主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伤人行为的动机是为了逃嫖资,并非劫取财物。所以,文某不构成抢劫罪,他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文某实际年龄尚未满十八岁,且为初犯
文某的户口登记时间为1992年7月24日,但他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3年7月24日,事发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当年为文某接生的文某国和当地村委会均出具了证明,文某实际年龄距事发时尚未满十八岁。本律师已经向贵院提交了申请进行骨龄鉴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某事发时尚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罗律师的申请对文某作了骨龄鉴定,又退回侦查部门前往文某老家调查,确认文某案发时尚不足十八岁。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文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文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案发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时,文某在庭上给罗律师深深的鞠躬,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