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系河南人,在东莞长安工作生活多年。2011年其三岁孩子在自家店门前玩耍被邵某撞死。该交通事故被南方都市报等众多媒体报道。邵某及车主仅赔偿七千余元。
杜某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第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杜某夫妇均为农村户口,小孩虽然生在城镇,但没有固定收入,遂判决被告按农村标准赔偿。杜某不服,本律师继续代理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律师二审提出,杜某的孩子没有上户口,而杜某夫妇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两人均在东莞市长安工作生活了好几年。按照广东省高院的规定,无国籍人、身份不明的人均能按城镇标准待遇赔偿,小孩在东莞出生并跟随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在当地学校学习,消费水平与城里人无任何差异,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东莞市中级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并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否决了一审判决认为小孩无固定收入的观点(认为小孩的情况不适用该条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杜某赔偿金共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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